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改变的情况。如企业改制后形成商标注册人名义改变,企业经营地点搬迁形成地址的改变,这种改变就形成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与地址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将影响注册人向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当《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他应当属于两个独立的企业。因此,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但无需提交《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该核准变更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如企业因改制形成名称改变,则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提交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证明,否则就只能按转让注册商标办理。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这就告诉企业,如需变更时未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国家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还定:“注册商标需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这一规定是对注册商标人提出的一项法定义务。商标注册人在发生上述注册事项的变更后,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仅供参考,望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