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商标的合理使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描述性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的标志因为缺乏显著性是无法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上述这些标志也可能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从而可以得到注册。对于这类商标,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在描述意义上对这些标志的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不得不提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指示性合理使用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在为了表明自己商品可以作为他人商品的零部件或者替换件的情况下指示他人注册商标。
以上仅供参考,望采纳~
回答2:
商标bai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du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zhi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dao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